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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13岁的初二学生,寒假补课时因被同学和老师怀疑偷了同学的手机,心理难以承受,从学校5楼跳下致三级伤残,家长因此将学校告上法庭。日前,罗湖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学校承担全部责任的20%,赔偿跳楼学生损失264748元。学生家长不满一审法院的判决,意欲上诉。
1993年出生的阿文(化名)去年初在罗湖外语学校读初二,2007年1月22日下午课间休息时,同学阿富(化名)称自己手机丢了,阿荣等同学认为是阿文偷了手机。数学老师魏老师将阿文带到办公室询问,阿文称自己是被人嫁祸。
阿文回到宿舍后,心情难以平静,于是来到学校5楼的心理咨询室,心理咨询室的张老师叫来年级主任等多名老师,先后对阿文进行询问。
老师们的话问完了,却不想此时阿文写下“冤枉”的字条,从5楼咨询室窗口跳下。经医院全力抢救,阿文脱离生命危险,不过留下双下肢瘫痪等三级残废的严重后果。
2007年,阿文和父母一起,将就读的罗湖区外语学校告上法庭,罗湖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学校在处理阿文被怀疑偷拿同学手机事件中是否具有过错,如有过错该过错与阿文跳楼之间是否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成为庭审的争议焦点。
“阿文和父母具有主要过错,自行承担所受损失的80%;罗湖区外语学校具有次要过错,对原告因此遭受的损失承担20%的民事赔偿责任!2月25日,罗湖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综合计算后判处罗湖区外语学校赔偿阿文的损失264748元,不过,这笔款项早在阿文住院治疗时学校就已经垫付。
“家长决定上诉,对这个结果很不满意。”昨日上午,阿文的代理律师广东华程律师事务所华国东律师表示。 (记者 姜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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