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7月18日电 日本东京高等法院今天就侵华日军遗留化学武器的中国受害人要求日本政府赔偿一案作出二审判决,取消一审命令日本政府赔偿1.9亿日元(约合1179万元人民币)的判决,判中国原告败诉。原告辩护律师团当天发表抗议声明表示,“这是违反常识的极不正当的判决”,并表示将立即提出上诉。
据共同社报道,法院审判长小林克己称:“即使日本政府收集了遗留化武的信息,将消息提供给中国政府,并申请调查回收这些武器,也不能认定这便具有防止被害发生的必然性”。
根据二审判决,因遗留化武而受害的共有10人。1974年和1982年,黑龙江省先后有7名工作人员因接触了施工中发现的毒气弹等中的液体而中毒,导致了手脚残废等后遗症,其中有一人在17年后死亡。1995年在黑龙江省施工现场发现的日军炮弹发生爆炸,导致2人死亡1人重伤。
1996年12月,侵华日军遗留毒气和炮弹受害事件中的13名中国受害者及家属向东京地方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日本政府对受害者及死难受害者家属每人赔偿2000万日元。2003年9月东京地方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为“如果(日本政府)之前向中国提供毒气武器的部署情况等信息,可能避免事故发生”,认定日本政府的不作为属违法,判处日本政府向中国原告支付总金额为1.9亿日元的赔偿。但日本政府对判决结果不服,向东京高等法院提出上诉。
原告辩护律师团今天发表的声明认为,二审判决“对事实的认定不具说服力”。原告律师团表示将立即提出上诉,并通过内外的舆论力量促使日本政府尽快对受害者实施救济,为此“将抗争到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