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背景
侯英山原系松原市中心医院院长,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07年6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3日被逮捕。同年7月27日,公主岭市人民法院审理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侯英山犯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一案,作出刑事判决后,侯英山不服,提出上诉。侯英山现羁押在公主岭市看守所。
今年2月22日,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终审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认定原审被告人侯英山犯有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3年和2年,决定执行刑期为有期徒刑14年,违法所得人民币3471241.80元予以追缴。
2007年7月27日,公主岭市人民法院审理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侯英山犯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一案,作出一审刑事判决。判决后,侯英山不服,提出上诉。原审判决认定:
一、被告人侯英山自2004年至2007年期间,利用其担任松原市中心医院院长的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13万余元。
具体事实如下:
1、吉林省某医药有限责任公司自2004年至2007年向松原市中心医院销售药品期间,被告人侯英山先后5次收受该公司工作人员给予的人民币50万元及5000美元(折合人民币40395元)。
2、2006年长春市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向松原市中心医院销售腹腔镜及手术器械系统等期间,被告人侯英山收受该公司工作人员给予的人民币10万元。
3、2003年至2006年,松原市某煤炭物资有限公司向松原市中心医院销售煤炭,2006年夏,该公司工作人员给予被告人侯英山岫岩玉石雕刻工艺品2件,其价值人民币3万元。
4、2005年,某公司向松原市中心医院销售1.5T高场磁共振系统设备,为结清尾款,该公司业务员于2006年年末给予被告人侯英山6万美元(折合人民币468522元)。
二、2007年年初,被告人侯英山用其亲属李某的身份证在北京购买一处商品房,用款344万元。其中60万元房款是其收受两个人的贿赂款,其余284万元,被告人侯英山不能说明其合法来源。
原审判决认为,被告人侯英山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达113万余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且其财产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其行为已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案发后,被告人侯英山认罪态度较好,其家属积极退回了部分赃款。原审法院认定侯英山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总和刑期为有期徒刑15年,决定执行刑期为有期徒刑14年,违法所得人民币3471241.80元予以追缴。
经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侯英山自2004年至2007年期间,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113万余元及认定其284万元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的事实清楚。认定的事实,有原公诉机关宣读、出示的证据予以证明。证据确实充分,定刑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89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记者 程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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