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12月28日电 据“中央社”报道,台高等法院今天凌晨撤销台北地方法院无保释放陈水扁的裁定,发回更裁。台北地院发言人黄俊明28日上午指出,合议庭收到卷证后,将依法律精神及高院裁定要旨,妥适裁处。
黄俊明表示,北院25日召开庭长会议后,决定依“后案并前案”原则,将审判长周占春所审理的扁案并由审判长蔡守训所组成的合议庭审理,新的合议庭收到本案卷证后将谨慎研究,再做出裁定。
黄俊明说,截至上午9时为止,北院尚未收到高院卷证,无法估计开庭时间。
高院裁定书指出,根据检方起诉书及证据清单,陈水扁涉犯贪污治罪条例的侵占公有财物、利用职务机会诈取财物、收贿及洗钱防制法等罪,犯罪嫌疑重大,且所犯为最轻本刑五年以上重罪,有逃亡、串证之虞。
裁定书表示,原审裁定陈水扁无保释放,有违理论与经验法则,且有违司法正义实现,依法不合,因此仍发回北院更裁,并要求“原审法院应本于法律精神及本裁定要旨,妥适裁处”。
陈云南:感谢高院卓裁
台湾高等法院今天凌晨撤销台北地方法院无保释放陈水扁的裁定,发回更裁。特侦组主任陈云南上午表示,感谢高院“卓裁”(高明的决断),其它则等收到裁定书后再说。
高院:检察官在案件起诉后仍有抗告权
高院在裁定书中引述“刑事诉讼法”及“司法院”解释,强调检察官在案件起诉后,仍有抗告权。
高院指出,“刑事诉讼法”明文规定,当事人不服法院裁定,得向上级法院抗告,同法也规定,“本法称当事人者,谓检察官、自诉人及被告”,由此可知,当事人对于法院的裁定,均可以提起抗告。
高院表示,“司法院”院字第1289号解释更明确指出,审判中关于停止羁押的裁定,公诉案件中的检察官,“自得对之提起抗告,该裁定即应送达于检察官”。
高院说,检方在扁案侦查中向法院声请羁押陈水扁获准,起诉后移由法院审理,原审法院认为陈水扁无羁押必要,依刑事诉讼法第101条之2规定,对陈水扁为限制住居及出境、出海的职权裁定,检察官既为本案的当事人,当然有抗告权。
特侦组12日依贪污、洗钱等罪起诉陈水扁等人后,案件移审法院,并向法院声请继续羁押陈水扁,但台北地院审理后当庭释放陈水扁。特侦组16日提起抗告后,高院发回北院更裁。北院18日仍裁定当庭释放陈水扁。特侦组再度提出抗告后,高院裁定发回北院更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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